2021年12月08日 星期一 23:18:21

十六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制度

作者: 文章来源: 点击数: 更新日期::2020-07-07

1、实验人员要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,自觉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,避免损坏和丢失,以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。

2、由于下列主观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应予赔偿:

2.1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;

2.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卸仪器设备的;

2.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;

2.4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教师指导措施或纠正不及时,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;

2.5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的。

3、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金:

3.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;

3.2一贯遵守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;

3.3发生事故后,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态度好的;

3.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,移动易损易坏的低值易耗品,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五百元以内的。

4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,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,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,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以吸取教训,提高认识。对于一贯不维护仪器设备,严重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;发生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,推诿责任 ,制造假象,态度恶劣的;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;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5、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,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,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,并分担赔偿损失。

      6、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,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,迅速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并及时进行处理。损坏精密贵重、稀缺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,应保护现场,由主管校长负责组织保卫、设备等有关部门,进行立案审查处理,对被盗的仪器设备,应及时报告保卫处,由保卫处进行现场勘查,写出书面证明材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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